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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伤妻案男子改判无罪 案件曾陷屡次发回重审循环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9-05-15 12:57:45

  河南曹红彬“伤妻案”改判无罪

  2002年其妻睡觉时遇袭,曹红彬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坚持申诉;无罪判决认为案件有多处疑点


已服刑15年出狱的曹红彬(右一)13日下午在禹州法院领到无罪判决。左一为其辩护人之一张旭华。受访者供图

  曹红彬是许昌市鄢陵县彭店乡人,在彭店乡大街上经营一家批发部。

  2002年5月10日,曹红彬因“伤妻案”被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06年,曹红彬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并开始服刑。在服刑期间,他坚持申诉,从不认罪。2017年出狱后,曹红彬继续申诉。2019年5月13日,禹州法院重审改判曹红彬无罪,除了被告人曹红彬的作案时间问题,他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也存在4点不一致。

  曹红彬表示下一步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并希望“自己的生活回到正常轨道。”

  2002年4月20日凌晨2点,河南男子曹红彬的妻子在自己门店睡觉时遭袭,曹红彬后被指控和另一女性有私情而袭击了她。

  曹红彬最初被指控故意杀人,后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2006年7月18日,案子经过多次重审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红彬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

  曹红彬一直坚持申诉。

  2019年5月13日,禹州中院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改判曹红彬无罪。

  曹红彬被指控和另一女性有私情而袭击妻子

  许昌中院2002年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02年4月20日凌晨2点,曹红彬驾车回家,先把车停到家后面的税务所院内,然后步行回家,到家后发现妻子满脸鲜血倒在地上,惊恐之下喊邻居一起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作案凶器是一块石头,凶手抱起石头砸向睡梦中的被害人,被害人虽然被抢救过来,但构成重伤。

  同时曹红彬家中失窃,两个钱箱被抛弃在案发现场附近。曹红彬提到当晚自己把车停好后,发现路上有一男子推着摩托车,形迹可疑,曹红彬大声问是谁,对方听到后驾车离开。

  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展开走访无果,但同时发现曹红彬和另一女性有私情,且案发当日与该女性有数次电话联系,曹红彬最后一次和该女性通话是案发日凌晨2:09。

  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公安机关初步怀疑曹红彬具有杀妻后和该女性结婚之动机,属于自己作案后伪造现场。曹红彬随即被监视居住,4天后曹红彬作出了认罪供述,随后曹红彬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5月10日,以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案件曾陷屡次发回重审“循环圈”

  2002年10月29日,曹红彬的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由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曹红彬在检察院提审时翻供,且在以后的多年诉讼中,始终不认罪。

  2002年12月10日,曹红彬一审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曹红彬上诉。

  2003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8月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15年有期徒刑,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4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再次审理,而是将案件降级至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2005年5月1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0月14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同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5年11月11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2005年12月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6年7月1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案件定案。

  曹红彬开始服刑,在服刑期间,坚持申诉,从不认罪,服满了15年刑期。

  2017年4月20日曹红彬出狱后继续申诉。

  其实早在2012年5月,许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存在重大疑问,建议法院重审。2018年许昌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鄢陵县法院重审。2019年2月,该案变更管辖,由许昌中院指定禹州市法院审理。

  2019年5月13日下午,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最终,禹州法院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无罪。

  案件疑点1

  供述的作案凶器与现场提取的不一样

  原审判决:曹红彬案件定案是在2006年7月18日,许昌中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鄢陵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鄢陵县法院的一审卷宗中,曹红彬在其供述中对于石头的描述为:“直径十厘米以下,七八厘米大,不太圆。”

  无罪判决:禹州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指出,关于作案工具,曹红彬的供述与现场提取的石头明显不一样,且公安机关对现场提取的石头也未进行检验。

  针对该点,曹红彬的辩护人向新京报记者解释称,根据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可知,作案用的石头呈不规则的矩形,重5.9公斤,对比现场细目照片,长度在27cm左右,“曹红彬本人供述和现场勘查情况相差太远。”

  案件疑点2

  供述的伤害部位和被害人伤情鉴定矛盾

  原审判决:鄢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曹红彬来到自己的糖烟酒批发部门前,见其妻子在门前的小床上熟睡,便举起石块向其妻子头部猛砸数下……根据曹红彬的供述,他当时站在床东侧动手,被害人当时是“头朝南脸向西侧着身”,右侧脸暴露在外。

  无罪判决:禹州法院判决认定,曹红彬妻子的受伤部位与曹红彬的有罪供述不一致。

  根据2002年5月31日出具的《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人员于2002年5月14日在许昌市中心医院,对被害人进行了损伤程度检验。

  辩护人指出,从该检验情况并结合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可以看出,被害人受伤部位集中于头部左侧和嘴部,“若曹红彬的有罪供述成立,那么被害人受伤的部位理应是头部右侧。”

  案件疑点3

  血迹迸溅还是甩溅?鉴定结果矛盾

  原审判决:鄢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曹红彬作案时,其身上留下的迸溅状血迹为佐证”,被法院认定证据确凿,可以认定。这是全案唯一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物证。

  无罪判决:禹州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矛盾。禹州法院判决书显示,鄢陵县公安局的检验意见书认定曹红彬衣服上发现的点状血迹为“迸溅血迹”,而公安部检验意见书认定,夹克衫上溅落、甩溅形成的暗红色斑迹。

  “曹红彬存在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到底抢救过程中是否能够形成该血迹,成为争议焦点”,曹红彬辩护人认为,公安部检验意见书认定和鄢陵县公安局的相关鉴定直接矛盾:后者认定为迸溅痕迹,前者认定为溅落、甩溅痕迹,“从鉴定水平角度出发,公安部的检验意见应当更加权威、准确。”

  案件疑点4

  关键证人推翻自己的证言

  辩护人提供给新京报记者的辩护词指出,关键证人M,2004年3月11日主动前往鄢陵县公安局举报,其向公安机关作证称:曹红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告诉了他(当时与曹红彬被羁押在同一看守所)作案经过。M的证言,也是原审判裁判认定曹红彬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不过,此案的卷宗却显示,在许昌中院复查此案期间,作为原审重要定罪证据之一的M证言,他本人后来推翻了自己的证言,称“只是通过聊天怀疑是曹红彬干的。”

  ■ 对话

  曹红彬:“希望生活可以回到正轨”

  5月13日下午,曹红彬在禹州法院拿到无罪判决时,他与姐姐和姑姑在现场激动地大声哭泣,并紧紧抱在一起。14日下午,曹红彬在情绪稍微平复后,就判决结果及未来打算接受了新京报记者专访。

  “会申请国家赔偿,这是我该拿的”

  新京报:拿到禹州法院关于自己无罪的判决结果时,你心情如何?

  曹红彬:当时的心情可以说既平静又激动。平静是因为这个判决(无罪的结果)本来就是属于我的,从最开始我被判处死刑,到后来改判15年有期徒刑,我一直都在等着这个结果,我是无辜的。

  说激动是因为这些年为这个结果,经历了不少曲折,在国家法治大好环境下,拿到了无罪结果,我非常激动。检察官、法官跟律师都做了很多工作,我对他们是非常感激的。

  新京报:判决书中写道,你在服刑期间坚持申诉,从不认罪,导致15年刑期一天未减,坐满了15年?

  曹红彬:是的。我开始申诉那年从死刑改判15年,后来有相关领导来做我工作,让我认罪争取减刑,但我坚持不认罪,不要减刑,我就是无辜的。

  我当时就想,我在监狱里申诉不了,我就出去申。因为我是无辜的,真凶没有抓到,太冤了,我绝对不会放弃,这就是动力来源吧。

  新京报:你的辩护人告诉我此案或另有真凶,对此,你有什么期望吗?

  曹红彬:啥事都可以忘了,就是这个不能忘。禹州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也说了,当时那个人影就在我眼前没的。事发时,我把车放在院子里,出大门的时候,看到不远处有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我喊了声“谁啊?”当时他就跑了,车灯还关了。我还纳闷为啥不开灯,然后进屋一看,老婆在床上受伤、被害了,我觉得有重大关系。

  当时公安机关把我带去侦查,我说了这个情况,没人信我,觉得我是在瞎说。

  新京报:现在拿到无罪判决,下一步是否会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曹红彬:13日下午拿到无罪判决结果,我心情复杂,手机都关了,回想我这17年的曲折经历,感觉很难受。现在坐在家里,刚打开手机。

  现在我的小孩不种地了,四处打工漂泊,我自己也有病缠身,打工也没有人要。现在生活很苦,看个病都得向村里人借钱。下一步的话,我会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这是我应该拿的。因为判决结果刚出来,需要经过10天的上诉期才能申请国家赔偿,所以目前就是等待10天后判决生效。

  “只要不买东西,我都不出门”

  新京报:你的辩护人在宣判后传给我一段现场视频,画面中有个中年妇女喜极而泣,现场激动地跳了起来,她和你是什么关系?

  曹红彬:那个应该是我大姐。这些年,我大姐一直在为我申冤而奔波,当听到无罪判决的时候,她立马抱住了我大哭。一个是因为这些年申冤,我终于被改判无罪了,一个是因为她这些年也经历了不少煎熬、曲折。

  当时我姑也在现场。因为我的案子,我姑成天不回家,忙这个事情,还导致了她跟我姑父离婚。我得承认,她们俩都很难,都很难。

  新京报:你妻子目前身体状况如何?

  曹红彬:她跟我孩子在一起,生活可以自理,能做饭、吃饭。你要问她当时发生的事,她说睡着了,记不住当时事发时发生了啥。她不会使用手机,家里人告诉她了判决结果,她很激动,一直哭。

  新京报:下一步你有何打算?

  曹红彬:我希望生活可以回到正常的轨道。我觉得现在的生活不是一个正常的状态,我出狱后不敢回家,即使回家了,也老是戴个口罩,我怕见人,我怕别人说我是杀人犯,怕别人说我是坐过牢的人,抬不起头。只要不买东西,我都不出门,怕见人。

  拿到无罪判决结果之后还没回老家,这两天在妹妹家,昨天(13日)晚上还激动得睡不着,此刻我心情稍微平复了一些。我妹已经跟家里人通过电话,他们都知道判决结果了。我这个案子在当地轰动很大,家乡的人也知道了。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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