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沈阳2月2日电 (王景巍)不还款就不能卖房,不卖房就不能还款。一起涉案金额2600余万元房地产纠纷案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曾让原被告诉求进入“死循环”。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高院)合议庭创新性的将接盘的案外人以及关联案件的判项追加到调解书中,对各方利益主张进行法律确认,成功将案件进行调解。
专家表示,此案是辽宁高院立足审判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经典案例。
2013年,某建设公司与沈阳某置业公司签订一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某置业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诉讼,置业公司辩称对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才未付款。一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果后,一审法院判决置业公司败诉付款。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高院。
辽宁高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案件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案件不仅包含本诉和反诉多项诉请,案外还有多起关联诉讼,一审卷宗一米有余。案件主要症结在于,根据建设公司诉求,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房地产项目土地进行查封,使得涉案房产无法销售进行资金回笼,导致双方进入“不还款就不能卖房,不卖房就不能还款”的死循环。如果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不但双方利益受损两败俱伤,还会导致涉案房产项目成为烂尾工程。
在得知有案外人有意接盘涉案项目后,法官积极与接盘方沟通,促成三方谈判,并对各方存疑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此举不仅使案件调解成功,还解决了关联案件的执行工作。
记者看到,调解书中明确“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加入此案债务承担,同意对某置业公司涉列的相关债务向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的最大亮点就是法官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花费大量时间做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创新性将案外人责任在调解书中明确。”据辽宁高院民二庭庭长于德江介绍,通常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间进行,高级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案情复杂且涉案款数额巨大,本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组织案外人自愿参加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对彻底化解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诉讼权利意义重大。(完)